许可项目程序: 第一项 注册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及复印件或者有关单位证明; 4、国产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联合收割机进口凭证; 5、发动机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 6、《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7、申领牌证的联合收割机。 检验标准如下: (1)《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谷物收割机(GB16151.12-2008)》;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04)》; (3)《在用柴油车加载减速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DB 11/121-2006)》。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无效的; (2)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涂改的,或者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记载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与身份证明不符的; (3)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与联合收割机不符的; (4)联合收割机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5)联合收割机属于被盗抢的; (6)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申请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复印件,为联合收割机照相。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时限:1个工作日。 二、核发牌证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收存申请材料,核发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所核发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拖拉机所有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三、总时限:2个工作日。 第二项 变更登记 一、变更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1、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 2、更换发动机; 3、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 4、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址迁出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 5、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址转入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 6、联合收割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变更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 7、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迁移、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联系方式变更备案。 二、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条件: 1、申请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申请人应在实施变更前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准予变更的,申请人应在实施变更后10日内交验联合收割机,其中申请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还应提交所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来历证明及复印件、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申请更换发动机的申请人应在实施变更后的10日内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所更换发动机的来历证明及复印件、发动机号码拓印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并交验联合收割机。 3、申请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的申请人应在实施变更后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行驶证、所更换联合收割机的整机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联合收割机凭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及复印件、发动机、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并交验联合收割机。 4、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迁出本市或者本市内各区县之间变更),申请人应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发动机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的拓印膜、行驶证、联合收割机号牌,(本市内变更的不提交号牌)并交验联合收割机。 5、联合收割机转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申请人应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登记/转入申请表》、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迁出地农机监理机构出具的拖拉机密封档案,(本市各区县之间变更不提交档案)并交验联合收割机。 6、联合收割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申请变更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的,申请人应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变更前和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行驶证、联合收割机为两人共同所有的公证证明及复印件、联合收割机为夫妻双方所有的《居民户口簿》及复印件。属于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内的,还应当交验联合收割机。 变更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所不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农机监理机构应当按照迁出、转入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7、已注册登记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住所地址在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域内(本市的各区县内)迁移、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单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变更的,应当填写《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备案申请表》,可通过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农机监理机构备案。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按所变更的内容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条件查验申请材料、确认联合收割机。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存复印件。 2、按所变更的内容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的变更前审核人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变更登记申请表》上签注准予变更的记录,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交还申请人。 变更后检验员按提交的申请材料查验所变更的内容,符合要求的,审核人收存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 (2)因质量问题更换整机的,预约确认联合收割机的时间,所预约的时间不应超过3个工作日,并按所预约的时间确认联合收割机。 (3)为联合收割机照相。 3、申请材料转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4、时限:1个工作日。 三、换发行驶证 (一)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收存申请材料,换发行驶证。其中住所迁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应当密封原联合收割机档案,并在密封袋上注明“请妥善保管并于90日内到转入地农机监理机构申请办理联合收割机转入;不得拆封”,核发临时号牌。办理变更登记后的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密封的档案、临时号牌交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二)时限: 1、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变更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姓名的1个工作日。 2、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迁入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的2个工作日。 四、总时限: 1、变更联合收割机机身颜色、更换发动机;更换机身(底盘)或者挂车、联合收割机为两人以上共同财产变更拖拉机所有人姓名的1个工作日; 2、因质量问题由制造厂更换整机、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住址转入农机监理机构管辖区的2个工作日。 五、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第三项 转移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条件: 1、所有权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于联合收割机交付之日起30日内办理转移登记。 2、在本市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管辖区内办理转移登记的需交验联合收割机,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 (1)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转移登记申请表》; (2)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联合收割机的来历证明及复印件; (4)联合收割机行驶证; 3、所有人住所地在本市各区县之间转移的,所有人除提交前款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发动机号码和联合收割机机身(底盘)或者挂车架号码拓印膜。 4、所有人住所地转出本市的,除应提交以上两款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联合收割机号牌。 5、所有人住所地转入本市的,除应提交以上第2、第3款要求的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交联合收割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转出地密封的联合收割机档案。 6、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并拍卖,或者被仲裁机构依法仲裁裁决,或者被人民法院调解、裁定、判决联合收割机所有权转移时,原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未向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供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转移后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应当提交司法机关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或者行政执法部门出具的未得到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和联合收割机行驶证的证明。 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1)有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情形的; (2)联合收割机与该机的档案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 (3)联合收割机在抵押期间的; (4)联合收割机或者联合收割机档案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封、扣押的; (5)联合收割机涉及未处理完毕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农机事故的。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三)申请方式: 转移后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联合收割机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1、按照申请条件查验申请材料、确认联合收割机,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存复印件,为联合收割机照相。 2、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3:时限:2个工作日。 二、办理转移登记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收存申请材料,办理转移登记。办理转移登记后的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密封档案、临时号牌交区县农机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拖拉机所有人。 时限:1个工作日。 三、总时限:2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第四项 抵押登记 一、抵押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1、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身份证明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抵押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及抵押合同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复印件。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办理抵押登记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并收存申请材料,办理抵押登记。联合收割机登记证书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抵押人。 (三)总时限:1个工作日。 二、注销抵押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1、受理条件: (1)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抵押/注销抵押登记申请表》; (2)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办理抵押登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复核并收申请材料,办理注销抵押登记。 (三)总时限:1个工作日。 第五项 注销登记 一、受理与审核 (一)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1、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办理注销登记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审查并收存申请材料,为申请人签发《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证明》。 号牌、行驶证丢失、灭失的在农业局网站公告其作废。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销证明》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三、总时限:1个工作日。 第六项 其他规定 一、停驶或复驶 (一)受理与审核 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3、申请停驶的,提交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4、申请复驶的,提交《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凭证》。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符合停驶条件的,收回号牌和行驶证,出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凭证》;符合申请复驶条件的,发还号牌和行驶证,收回《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停驶凭证》。 (五)总时限:3个工作日。 二、补领、换领联合收割机号牌、行驶证 (一)受理与审核 1、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填写的《补领、换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证申请表》; (2)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3)补、换领号牌的,还须提交未全部灭失、丢失、或者损坏的号牌、行驶证。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存复印件;对于补、换领号牌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号牌的时间;申请材料交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补领、换领号牌、行驶证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审查并收存申请材料;为申请人办理补、换发行驶证;为申请补、换领号牌人核发临时号牌。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三)总时限:补、换领行驶证1个工作日,补、换领号牌15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三、申请核发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 (一)受理与审核 1、受理条件: (1)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2)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3)联合收割机整机出厂合格证或进口凭证;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在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条件查验申请材料,根据不同的受理结果,出具相应的受理凭证,收存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材料,其中身份证明只收存复印件,申请材料转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 (二)核发临时行驶号牌 市农业机械监理总站牌证管理岗工作人员审查并收存申请材料,核发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号牌。临时号牌、申请材料交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审核人,由审核人交联合收割机所有人。 (三)总时限:1个工作日。 (四)收费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四、申领检验合格标志 (一)受理条件: 联合收割机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每年检验1次。联合收割机所有人申领检验合格标志时,应当提交下列凭证: 1、行驶证; 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二)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三)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证明、凭证及联合收割机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四)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1、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确认联合收割机;对涉及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违法行为和未处理的事故。 2、收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 3、时限:1个工作日。 五、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一)委托检验地农机监理机构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条件: 联合收割机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联合收割机所有人应当提下列凭证: (1)行驶证;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户籍地或者暂住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的职责及权限: 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申请材料,对涉及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违法行为和未处理的事故。符合规定的,出具《委托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委托检验业务专用章。 5、时限:1个工作日。 (二)受委托核发拖拉机检验合格标志 1、受理条件: (1)行驶证; (2)委托地农机监理机构签发的《委托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4)申领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联合收割机。 2、受理机构及岗位责任人: 受委托地的区县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受理室登记审核岗审核人与检验员。 3、申请方式: 申请人携带受理条件要求的申请材料到受理室提出申请。 4、审核人与检验员的职责及权限: (1)审查联合收割机所有人提交的行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对涉及联合收割机的道路交通、农机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农机事故处理情况进行核查,确认无违法行为和未处理的事故。 (2)确认联合收割机,核对号牌号码、行驶证、《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委托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的登记内容。 (3)符合申请条件的,收存相关申请材料,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在行驶证副页检验记录栏内加盖检验专用章,签注检验有效期的截止日期;签注《委托核发联合收割机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回执》。 5、时限:1个工作日。 |